商標轉讓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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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當正確理解商標轉讓和其他概念的關系。商標轉讓屬于商標權繼受取得的途徑之一。繼受取得是相對于原始取得而言的,是指基于一定的原因導致商標所有權主體發生變更,由新所有人代替原所有人取得商標所有權。由于繼受取得必須以原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作為前提和依據,是從原商標權人那里傳來的,因此也稱為傳來取得。繼受取得的方式有兩種:①根據商標轉讓合同,由轉讓人向受讓人有償或無償轉讓商標權,即兩個獨立企業訂立轉讓合同進行商標買賣,稱為商標權的轉讓。②根據一定法律事實,原主體死亡、終止后其商標權轉歸新主體,發生商標權轉移。其中,作為商標權人的個體工商業者死亡,由繼承人繼承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商標權,稱為商標權的繼承;終止是指作為商標權人的企業被合并、兼并,其商標權由并入的新企業承受。
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有自由處置的權利,轉讓是對商標權的一種最重要的處置方式,通過轉讓商標權,轉讓人得到了轉讓費,但不再擁有注冊商標的所有權,受讓人獲得商標權,但必須支付轉讓費,商標轉讓實際上就是對商標這種無形資產的買賣,是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的。因此商標轉讓關系受商標法和合同法的調整。
實踐表明,以合同形式轉讓注冊商標,多發生在以下情形中:
第一,企業因擴大生產經營范圍,欲將某一商標用在某種產品上,但該商標已由他人注冊并使用,企業與注冊人訂立轉讓合同取得該商標所有權。
第二,因他人的商標與自己的商標有一定聯系,可能會影響自己商標的顯著性時,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,可以收買對方的商標,以絕后患。
第三,因特殊原因無法開展預期的生產,致使已注冊但未使用的商標失去擁有的必要,從而轉讓給他人,以收回前期廣告宣傳的投資。
第四,裝潢設計公司專門設計一些很有特色的商標,進行注冊后待價而沽,企業由于產品急于上市而又來不及注冊商標時,為減少使用未注冊商標帶來的被假冒風險,購買該商標使用。
第五,大企業為壟斷市場,減少競爭對手,以高額轉讓費收買他人注冊商標而自己不使用。對這一濫用權利的行為,原商標權人雖然可以以其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并重新注冊,但須在3年之后,3年的時間足以使該商標被消費者遺忘。對此,小企業應予警惕,勿貪小便宜吃大虧。
第六,因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,商標的先使用人為了繼續使用原來的商標和取得專用權,與搶注人達成商標轉讓協議,花巨款買回自己的商標,其實這一情況原是注冊人不1E當競爭的欺詐手段,但考慮到訴訟成本問題,先使用人出于種種原因不得不受其擺布,這也是對自己以前不及時依法注冊而交的“學費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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